律师成功案例
贾某工作受伤二审和解案
徐玉领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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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3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5117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家具厂,******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男,******

委托代理人徐玉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劳动争议。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与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013月在北京**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之夫***为该厂经营者。2003年底,贾继平离开该厂。20044月,***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北京***家具厂经营。2005年春节过后,贾**在北京***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2006121日,贾**在工作中受伤,致使左手伤残,因认定工伤一事与******产生争议。贾**遂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091月判决:一、贾*****自二00五年三月二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贾**解除劳动关系。

二、***于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前一次性给付贾**经济补偿金五万六千元整。

三、贾**放弃要求***工伤等赔偿要求。

四、双方别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郭嘉节

代理审判员 郭文彤

代理审判员 王东军

二○○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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