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5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家具厂,******。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男,******。
委托代理人徐玉领,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劳动争议。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与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贾**于2001年3月在北京**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之夫***为该厂经营者。2003年底,贾继平离开该厂。2004年4月,***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北京***家具厂经营。2005年春节过后,贾**在北京***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2006年12月1日,贾**在工作中受伤,致使左手伤残,因认定工伤一事与***、***产生争议。贾**遂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月判决:一、贾**与***自二00五年三月二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贾**解除劳动关系。
二、***于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前一次性给付贾**经济补偿金五万六千元整。
三、贾**放弃要求***工伤等赔偿要求。
四、双方别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本院予以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嘉节
代理审判员 郭文彤
代理审判员 王东军
二○○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