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严防律师
广东-茂名
从业3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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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又取得一起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辩护成功——记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成功辩护
更新时间:2014-03-05
一、办案经过。
2013年7月26日,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生(女)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指派郑严防律师、邓明毅实习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李某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生和进行必要调查,大致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实:绰号“田鬼罗”的吸毒人员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嫌疑人李某生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据此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生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几张身份证、行驶证及几部废旧手机。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生的数次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生均否认自己有任何犯罪事实,并向办案人员辩解“田鬼罗”之所以举报其贩卖毒品,是因为其曾怀疑“田鬼罗”偷其家中的自养鸡,为此与“田鬼罗”发生争执,“田鬼罗”心生怨恨,意图通过诬告陷害以达到报复目的。关于家中被搜查出身份证、行驶证、手机,犯罪嫌疑人李某生表示其并不知道家中存放着这些物品,有可能是吸毒人员向其丈夫(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于江门监狱服刑)购买毒品,因没有毒资便以身份证、汽车行驶证、手机这些物品抵押。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生对其丈夫的贩毒行为毫不知情,因此也不知道家中存放着这些身份证、行驶证、手机,更加不清楚这些物品原属何人所有。
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为此,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生时,辩护人特依法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的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需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本案中,“田鬼罗”的证言虽然指正犯罪嫌疑人李某生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但案中并没有其他证据与此相互印证,而犯罪嫌疑人李某生又坚决否认有任何犯罪事实,并提出了合理辩解。最为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并没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家中搜查出任何毒品,可见,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生贩卖毒品的证据仅停留在“田鬼罗”一人的证言上,且未经查证属实,未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不符合逮捕条件,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外,辩护人还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请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对李某生进行讯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认真审查现有证据,对李某生进行讯问,给予李某生一个当面陈述的机会,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法对李某生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还李某生一个清白。
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在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生进行讯问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释放了李某生。
二、办案体会。
逮捕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为防止不当羁押犯罪嫌疑人,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对其进行讯问,以查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权利。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所律师在办理林某强涉嫌故意伤害案,李某丽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张某峰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陆某源涉嫌职务侵占案等案件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都予以采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尽到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辩护律师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辩护工作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本案中,正是由于辩护律师及时、准确地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阐明不应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生的事实和理由,同时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生进行讯问,以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李某生的决定,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最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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