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严防律师
广东-茂名
从业3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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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发挥代理人的最大作用,维护被害人的最大权益——记一起故意伤害案刑法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功代理
更新时间:2014-03-05
一、基本案情。
①寻衅滋事罪--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2月12日下午,因王某宽和汪某艺赊账加油被拒绝后,汪某如持一支自制霰弹枪,与汪某艺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位于电白县观珠镇江下某士多店,企图赊账加油。在遭到店主隆某春拒绝后,汪某如拿出枪开了一枪,打烂了店内的一个玻璃货架,并用脚踢了店主隆某春的身体,其后与汪某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②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8月初,电白县观珠镇江下村村民汪某双患有精神病的女儿汪某燕被发现怀孕,汪某燕说是该村委会梁某佳所为(经鉴定:汪某燕胎儿DNA与梁某佳DNA不一致),于是汪某双及妻子王某梅要求梁某佳解决流产打胎费用,双方因意见不合而发生争吵。同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汪某如等人窜到江下村委会大庙处要求梁某佳对汪某燕怀孕之事作出赔偿。被害人梁某峰(男,殁年29周岁)知道后赶到大庙,双方发生争执,汪某如被其打伤。当日15时许,汪某如纠集王某武、汪某艺、陈某汉(三人以科刑)及周某军(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江下村委会鸡母山村梁某佳家进行报复,汪某如、王某武各持一把西瓜刀、汪某艺持一条竹棍将梁某峰砍死(经鉴定,梁某峰被利器砍伤全身多处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并将王某娟打致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 本案主要问题。
1、被告人汪某如虽然没有砍中被害人梁某峰的要害部位,但本案是共同犯罪,且被告人为主犯,因此被告人汪某如也应为被害人梁某峰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被告人汪某如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梁某峰存在过错在先,因而在量刑时应对被告人汪某如从轻处罚。而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要求被害人行为必须受到社会的严厉否定评价,如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观念等。据此能否认定本案的被害人梁某峰存在过错在先?
3、在相关同案人员已经被科处刑罚,并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能否针对后来归案的被告人汪某如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增加赔偿数额,争取维护被害人的最大权益?
三、处理结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采纳了本案代理人郑严防律师的大部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汪某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决被告人汪某如赔偿被害人梁某佳经济损失210509.7元和救治费、误工费、交通费2393.5元。被告人汪某如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四、代理意见。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郑严防律师接受本案被害人梁某佳的委托,依法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代理人,依法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人汪某如故意伤害被害人梁某峰的行为,并导致被害人梁某峰死亡的结果,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被告人汪某如在本案中是组织者、纠集者,发挥着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从重处罚。3、被告人汪某如持刀砍刀被害人梁某峰后,没有任何施救行为,而是匆匆逃跑,致使被害人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汪某如即使归案后也毫无悔罪表现,应对其予以严惩。4、被告人汪某如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持刀伙同他人砍伤被害人梁某峰致死,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大,依法予以严惩。5、被告人汪某如不仅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梁某佳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代理人不仅就刑事部分发表了正确的代理意见,使得被告人汪某如受到应有的惩罚,承担与其相适应的刑事责任,还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了准确的赔偿请求,使得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最大的挽回,以保障被害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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