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50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XX年2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玉塘村XX号,身份证号码:35012719xx02XX0557。
委托代理人:聂秀凤,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由陈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人民币74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补贴人民币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原告吴某某诉称:吴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任职财务会计兼文员。双方约定,原告每月的工作报酬为人民币12000元,被告与珠海XX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后,即向原告支付工作报酬。现查明被告已于2012年12月4日与珠海XX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结算了工程款,该工程已经结束,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予以敷衍,不了了之。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香洲区法院支持了原告吴某某的诉请,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及生活补贴共人民币84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758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950元,由上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