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聂秀凤律师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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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珠海市XXX水疗康体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4-03-04

原告:X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港昌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被告:珠海市XXX水疗康体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聂秀凤,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请:1、立即腾退租赁物业;2、支付逾期腾退物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XXXX元;3、支付拖欠的水电费人民币XXXXX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诉称:2004年,被告承租了原告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XX号XX室的物业,合同期限至2010年10月31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欲收回物业不再租赁给被告,被告主张优先租赁权,要求继续租赁该物业。

被告辩称:虽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享有优先租赁权,同等条件下,原告应优先将该物业租赁给被告。况且,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向原告书面提出继续承租该物业的要求。况且,被告基于优先租赁权的约定下,已对该物业进行了大规模的装修,花费巨大,原告若执意收回物业,拒绝被告的优先租赁权,将给被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经过庭审意见及多方分析,因原告系收回物业自营,优先承租权的“基础”在本案不具“基础”,基于原告的诉请及考虑到减少被告的损失,本律师建议被告与原告调解,后在本律师、对方律师及法官的多番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达到了其尽快收回物业的主要目的,被告同意将物业腾退,由原告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被告的损失,双方当事人达到了双赢!

律师心得:

在充分分析案件的利弊下,若通过判决确实很难达成当事人的目的、无法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时,调解不失为解决双方当事人最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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