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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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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纠 纷
更新时间:2014-03-04

案情介绍

原告一:**(死者之妻),女,汉族,生于1983*13日,地址:河南省汤阴县**,联系电话:**

原告二:付**(死者之父),男,汉族,生于1944*6日,地址:河南省汤阴县**,联系电话:**

原告三:付*(死者之女),女,汉族,生于2004*6日,地址: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四:付*(死者之女),女,汉族,生于2009*18日,地址: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五:付**(死者之儿),男,汉族,生于2011*22日,地址:河南省汤阴县**

(注:原告一为原告三、原告四、原告五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一:**,男,汉族,生于19811010日,地址:江苏省丰县**,联系电话:**

被告二:**,男,汉族,生于198651日,地址:河南省汤阴县**,联系电话:**

被告三:穆**,男,汉族,生于1978529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鲁北镇**,联系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及办案经过:201384日,付**(死者)在被告一承包的*歌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路路口)装饰装修工程中工作时触电身亡。201389日,对原告一的丈夫触电死亡之事,原告一与被告一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2013830日之前,被告一付给原告一剩余的赔偿款;逾期不付的,每月按未支付部分的5%给付滞纳金;原告一因追究赔偿协议中的剩余赔偿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等全部由被告负责承担。被告二、被告三对该赔偿协议进行担保,赔偿协议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没有约定。

被告未依约履行,从13830日起至今,仍有23万赔偿款未给付。于是原告一以侵权案件为由向朝阳法院起诉,但朝阳法院以该案件为合同纠纷为由,不予受理。

后来当事人找上我,我认为本案应当以合同纠纷为案由,那么,本案有三个被告所在地法院和一个合同履行地法院能管辖。我与当事人到东城区法院申请立案,法院以三被告住所地不在东城区,且合同履行地也未书面证明在东城区为由,不予立案,我解释说,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原告目前在东城区居住,其在东城区接受被告货币,东城区法院应当具有管辖权。法院死活不承认原告的履行地在东城区,而且竟然说本案应当是侵权案件,应当去朝阳法院立案,把这皮球踢走。我想,干脆换个法院试试,结果又以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地,并认为本案为侵权案件,不由该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行不通,走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但农民工一般没有办理暂住证,即使办了,也是临时的,连续办一年以上不多。由于三被告全是非京籍人士外地农业户口,需要到派出所查询是否在北京办理暂住证,且办理暂住证有一年以上。经过查询,两个没有办理,一个办理了,但一年期满后,没有续办。路又给堵住了。

我不甘心,花了这么多时间,没结果。当事人比我还不甘心,都哭了,见此,我说只能试试侵权地朝阳法院,你到哪里哭可能有用。于是改了案由,向朝阳法院申请立案。

老天有眼,碰上一个心肠好的年轻法官,经过当事人一哭,还真给立案了。但法官也提醒我们,如果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予以驳回的。执着的我,执着的当事人,得到了好结果,对方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判决结果:最终朝阳法院判决三被告除连带承担支付余款20万(诉讼期间给付了3万),还连带支付原告因追究欠款导致损失2万元(扣除三被告已支付原告3000元生活费和交通费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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