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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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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4-03-04

案情介绍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7日,住址:四川省武胜县八一乡**,联系电话:*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联系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及办案经过:原告于20125月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村毕升工业苑**的车间(北京**食品厂)做装饰装修施工工作。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与北京**食品厂签订,原告为被告进行实际施工工作。

原告按照该工程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523日完工,但被告以北京**食品厂没有支付余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装饰装修工程款533353.3元。

无奈下原告找了本律师,经本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当事人除了有被告与北京**食品厂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外,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材料,也没有被告身份证信息。该案件以目前情况来看,不要说能否得到法院认可,就连立案都非常困难:本案有两个可能的管辖地法院,一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二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如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需要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被告是北京户籍),原告提供不出来。如要合同履行地,原告提供不出任何合同原件,无法确认合同履行地。

本案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即使法院立案了,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工程竣工证明,如果被告否认合同竣工,那么,将存在败诉风险。

现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想办法收集证据。给当事人提供了以下方案:与被告签订债权转移协议,获取被告与北京**食品厂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原件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

经过当事人的努力,收集到以上证据材料。当事人权益实现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将债权转移协议邮寄给北京**食品厂。邮寄后,当事人债权转移即使对北京**食品厂不生效,不能起诉北京**食品厂,但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起诉被告。果然,不愿支付余款的北京**食品厂拒收了债权转移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未就双方签订的《债权转移协议》事宜通知北京**食品厂,故上述债权转让协议未生效。但双方均认可原告依据被告与北京**食品厂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村**的车间提供了装饰装修施工工作,且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工程验收合格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该工程已以20125月底竣工。现被告辩称实际工程量少于协议约定的工程量,未就该项辩称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其此项辩称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533353.3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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