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告小王向原告小刘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自2012年7月1日起还款,至2013年7月1日还清。之后小王一直未还款,2013年10月11日小刘将小王诉至某法院,法院判决小王偿还200万元欠款,判决生效后小一直未予偿还。
2013年10月22日,小王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购买小王所有的某房产,房产总价120万元。王某某当庭陈述其实际支付了购房款152万余元,但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交的房屋契税完税证显示房屋的计税金额为12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房管部门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显示小王购买该房屋时的售价为8500元/平米,房屋总价为152万余元。
庭审中,小王表示其无力偿还小刘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小王在2000年购买涉案房屋时的价格为每平方米8500元,而在2013年10月22日将涉案房屋卖给第三人王某某的价格为每平方米约6600元,该价格明显低于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小王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小王非法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小刘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王某某作为第三人,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小王所卖房屋的价格,其亦对涉案房屋现在应有的价值有所了解,王某某在明知小王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房屋的情形下仍然购买,可以推定王某某与小王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恶意,故小刘有权行使撤销权。小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要件,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被告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郑晓丽律师建议:当大家面对此类债务纠纷时,及时的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在胜诉后,债务人有可执行财产,否则即使胜诉依然拿不回自己应得的,并不是所有的人能有该案小刘的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