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9月1日,住武汉市江岸区****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9月4日,住武汉市江岸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4000元及其他损失40000元(现暂计算至2013年12月1日,以后顺延);
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7日,原告借款7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保证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将所借款项归还给原告,若被告不能按期将借款归还原告,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所借金额的万分之贰支付违约金并且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等费用,还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则有权向原告所在地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