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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车及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追究谁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4-02-01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六条

【解释条款】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由于拼装车、已达报废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一方面零部件损耗、动力总成缺陷,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转让价格便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为逃避责任,往往弃车逃逸,致使实际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很难查找。一般能找到原报废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为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转让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知》规定,拼装车包括:一是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二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本身拼组装生产的汽车;三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拼组装生产的摩托车。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其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包括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机动车、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经过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没有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对于经过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如果影响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则适用本条,否则不适用本条。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没有购买交强险或没有环保标志,这三种情况一般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原则上不适用本条。

【具体案例】

买卖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买卖双方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2420日在博野县某村路段,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报废三轮车将行人宋某某和步某某撞伤,造成宋某某死亡,步某某重伤,六级半伤残的后果。经查,陈某某驾驶的报废三轮车登记车主为李某某。交通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宋某某儿子和步某某爱人宋某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判决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23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等经济损失20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实际登记车主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即认定陈某和李某某按8:2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不服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陈某和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某委托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经过二审程序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和李某某对宋某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9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122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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