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陆长征律师
辽宁-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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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的经抗诉减轻处罚案-----S某伤害致死减轻判处五年案
更新时间:2011-05-29

案情概述:2007年4月10日22时30分许,S某在S区长征街柱子烧烤店门前因女朋友受到他人酒后拉扯调戏与Z某发生口角,再喝令阻止不成后用烧烤店撮碳铁锹打在Z某身上,又将上前追赶的L某打伤。 Z某因腹部疼痛于次日8时20分到P市二院治疗,10时进手术室做腹部手术。16时20分推出手术,医生告知手术成功。18时30分患者诉胸膛外疼痛,急查心电图不除外心梗。未采取扩冠抗凝,20时20分病情出现反复,21时因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Z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基础上,因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大网膜挫伤,血管破裂,腹腔内大失血,失血性休克,并进一步加重心肌损害,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L某经P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2007年4月16日,S某得知伤者死亡后到P市公安局S区分局投案自首。

P市人民检察院以P检刑诉(2007)24号起诉书指控S某手持铁锹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以故意伤害罪移送P市人民法院审理。Z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要29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S某曾与2001年4月因故意伤害罪,被P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6月释放,案发时未过五年,属于累犯。

S某母亲经人引荐找到辽宁法士达律师事务所,委托许传恩、陆长征两位律师为S某辩护。

律师意见:辩护人开庭时提出对P检刑诉(2007)24号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S某犯故意伤害罪不予认同,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案件基本事实部分不清。二、现有证据表明S某的击打行为不是导致Z某胸腹部损伤,并造成Z大网膜破裂的原因。三、《鉴定书》反映Z某身体多处部位有明显伤痕的情况,被告只打一下,显然这些伤痕不可能都是被告行为所致。四、尸体解剖时出现多处大网膜出血结扎点,并出现两处以上撕裂,撕裂伤不可能是轻微击打形成。五、手术已经成功,病人已脱离危险,血压、脉搏正常。在患者在出现心梗症状后,医院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救治措施,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肌梗塞。六、鉴定结论中死亡主要原因没有示明,遗漏其他原因。辩护人认为造成死亡直接原因是在出现心梗症状后,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所致。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不清、损伤与疾病偶合、证据存疑的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

2007年10月,P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S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51822元的50%即12591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P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是确有错误判决为由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S某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不能排除死者受到二次击打、医疗行为和其他原因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由提出上诉。 L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1日在P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律师意见: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害人多处伤痕形成原因不明、主要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应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一、本案指控被告人S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被告人只打被害人一下,只会造成一处损害。但死者身体腹部、颈部、上胸部等部位多处有伤痕,显然不是被告人一下击打所造成。 2、门诊病历记载患者伤后8小时就医,打仗却与就医间隔10小时,多处伤痕不能排除被害人自伤或另有他人加害的可能。 3、证据证明被告人击打了被害人的肩臂背部位,而不是腹部。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被害人主要致伤是腹部钝性外力造成大网膜挫伤血管破裂、腹腔内大失血,伤害形成的原因不明。 5、多数证人证言表明Z某被击打后没有明显的身体异常。二、辩护人认为造成死亡直接原因是在被害人出现心梗症状后,突发血压下降和急性心肌损害是医疗机构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所致。 1、被害人自身多病的特殊体质原因,是发生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 2、延误抢救的医疗行为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3、存疑的钝性外力击打腹部只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诱因。三、证据中没有穿着衣物,也没有对衣物进行检验的任何证据。在击打部位与伤害部位不一致时,未做侦查实验明确认定。四、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存在防卫情节。五、《鉴定书》只能用来说明死因,不能用来直接证明多处伤痕形成原因和认定腹部损伤是被告人造成的案件事实。 1、没有对医疗机构放弃积极救治行为进行评价。 2、鉴定没涉及的其他可能是独立造成死亡的原因。 3、鉴定事项仅限定于死亡原因,没有对身体多处伤痕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解答。 4、没有对各种死亡原因的参与度作出分析。 5、《鉴定书》所依据的是不完整病历,鉴定没有将肝癌的病情考虑在病症之内。六、盘检刑抗字(2007)3号抗诉书沿袭了有罪推定做法,公诉人甚至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归于上诉人和辩护人,越权代替法官并当庭对审理结果和证据的审查作出判断。

2008年9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辽刑三抗字第三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P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P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8)P中刑一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S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随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属于伤害致死,在一般情况下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第一次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后,引起法律监督部门的猜疑。L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1日在P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省人大一位副主任携部分人大代表临场监督,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P市人大领导率众人陪同听审。

在案件辩护过程中,律师查阅大量相关案例,对司法鉴定书、被害人病历等资料在认真研究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反复修改辩护词后得出上述辩护意见。如果不是有此前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影响和无力赔偿(赔偿3万元)无法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因素,S某的刑期应当还有下降的空间。这是一起律师成功辩护的经典案例,在检察院抗诉后降低刑期的判决十分罕见。

作者简介:许传恩 男 1960年8月出生 辽宁法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长征 男 1959年10月出生 辽宁法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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