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陆长征律师
辽宁-盘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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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主责的原告人获取最大利益--L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3-02-14
案情概述:2011年9月7日4时10分许,原告L某驾驶辽L微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庄林公路195KM+200M王家乡路口附近时与同向行驶由第一被告L某雇佣司机S某驾驶的辽L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就近送往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抢救,经该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颅骨骨折、双侧眶壁骨折、右颧骨骨折、鼻骨骨折、上下颌骨骨折、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住院治疗15天(2011年9月7日至21日),住院期间重症监护6天,二级护理9天。因经济条件困难好转出院,出院医嘱继续治疗、随诊,定期治疗。2011年12月9日,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瑞文标准推理测验,原告智商数为66。 本次事故经P市D县交警大队盘公交认字(2011)第005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L某负事故主要责任,S某负次要责任。 2011年12月31日经P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1)司鉴字第6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颅脑损伤七级、头面部损伤十级、口腔损伤十级、肢体损伤十级伤残。 此次事故,经交警2012年1月10日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但第一被告L某事后没有履行。 辽L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市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额为122,00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保额为300,000.00元。 第一被告L某辩称,辽L重型自卸货车系我个人所有,有我雇佣的司机S某驾驶。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辽L重型自卸货车在P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原告的损失应由P市分公司代为赔偿。 第二被告P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各项损失,有证据证明部分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但原告使用的乙类药应按95%赔付,丙类药不予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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