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2003年,承包大量耕地生活充裕的G某准备扩建房屋买木材请同村人吃饭。酒后一同到村卖点玩扑克,与同村经常为他做零工家境窘迫的朱某发生不快。当晚到朱家,索要其先前少量借款。G某到朱家时,只有朱某的妻子在家洗衣服。G某让朱某的妻子去找朱某回来,并说,今天就是借钱也得还上。朱某的妻子称没钱,继续洗衣服,没有理睬G某。口角中G某用手掌推朱某的妻子上胸部一下,朱妻用洗衣水泼G某,并挠G某的左脸。G某用手掌打朱某的妻子一个嘴巴,然后离开。
朱某的妻子找到村支书,称被G某欺负。并通过熟人向G家索要3000元作为赔偿。G某认为没有把朱妻怎么样,,拒绝给钱。隔日,朱某的妻子又将赔偿款上涨10倍。见G家不肯出钱,朱家随后向警方报案,称被G某强奸。G某得知后,携全家逃往沈阳以换废品为生。H县警方遂将G某列为网上逃犯,进行通缉。
2006年4月初,G某到一企业收购废品时,因废品数量较多雇车运出,遂将倒骑驴三轮车寄存在某企业。第二天取三轮车时得知,该企业昨晚丢失两台电机,三轮车一同不见了。情急之间G某来到派出所,想说明自己与丢失电动机无关。警方询问中向其索要身份证,发现G某没有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三年来一直使用其弟名字),回答问题高度紧张,又是异地口音,引起警方怀疑。进一步审问发现G某是网上通缉的逃犯,遂将其移送原籍H县警方。
办案侧记:2006年4月下旬,经居住在省城从前的案件当事人亲属介绍,我接受G某近亲属的委托,为其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服务和诉讼阶段的辩护人。在会见G某时其精神委靡,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同时对律师询问是否受到人身侵害的时作出否认。但律师从谈话中了解到,G某在讯问时承认了犯罪事实的存在。几天后,G某又托人从看守所打出电话,急切要求律师会见。律师两次赴H县,向H县警方提出会见要求,但均被拒绝。办案警察嘲中带讽:这样的案子有过几例了,都不承认犯罪,哪个不判5年、8年的。
案件在移送H县检察院后,律师电话向H县检察院预约提出会见要求。6月2日,到达H县时恰逢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出庭,并得知检察官因工作忙,还没有提审G某。因事先有预约,律师路途又较远,加上G某已经承认有犯罪事实,经与科长协商,同意律师先于检察官会见。G某诉说,4月中旬被带回当晚在刑警队有人用手摇电话机电击和皮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经观察,两手上有排列规则的类似夹具电击后留下褐色斑点;左耳后有未愈的疤痕;两手颤抖不止。并说在第一次检察院批捕时曾反映过,但得到一句回敬:你自己怎么回事还不清楚,没有被理睬。
律师一面嘱咐G某,检察院公诉部门还会提审,要如实再次陈述;一面安慰G某律师将会向检察院公诉部门反映问题。
当天中午,律师形成一份《关于G某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反映》递交给主办案件检察官,并获知案件证据中没有技术性鉴定材料。见情况反映未仔细阅读直接夹入卷宗,律师利用当天检察长接待日的机会,在接待人员告知检察长去县委开会的情况下,坚持向接待人员要求面见值班检察长反映问题,经争取获得了主管副检察长接待,直接将情况反映主管领导。
律师意见:律师再次向H县检察院递交《关于G某涉嫌强奸一案的两点意见》,进一步提出如存在刑讯逼供获取口供问题,而其他证据不足,建议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律师指出,性侵犯案件在证据链条中除被害人控告、被告人供述以外,精液DNA鉴定和身体伤痕等其他暴力侵害的证据应当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被告人供述是通过暴力殴打、刑讯逼供所获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属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根据有关法律及检察机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H县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H县警方补充侦查,但在不能获得有价值新证据情况下警方坚持不放人。2006年9月律师又递交《关于G某被超期羁押的情况反映》,指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G某的情况符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第6项应属办理取保候审情形。所反映的问题不仅涉及到G某合法权益,同时可能涉及犯罪是否构成和是否造成冤假错案问题。
在检察机关督促下,H县警方不得已为G某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办案随想:办理本案成功的的关键是律师熟练掌握、利用与案件有关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和《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强奸案件几个司法解释。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不规范、执法环境欠佳的情况下抓住并利用相关法律规定中人民检察院听取律师意见的机会,将办案从程序上提前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避免将存在疑点的案件带到法院。本案一旦移交到法院,就会增加造成人为冤假错案的机率,无罪释放也可能会成为奢望。即使能够得到澄清,也需要几年的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