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禚洪律师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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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婚姻家庭法案例
更新时间:2010-06-03
【案情简介】 甲乙二人于1950年举行婚礼(甲时年23周岁、乙时年21周岁)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丙、丁、戊三位子女。五位家人共同居住在一起,后子女成年后相继成家但未分户另过,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戊于1994年1月(时年21周岁)与某女(时年19周岁)己举行婚礼后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二位新人同居前,甲乙二老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作为新房。2003年丙不幸辞世,遗有子女各一。2005年甲因病医治无效逝世。2006年丁病逝。2008年戊己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购书并交付定金一万元,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戊己与开发商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戊己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乙要求分割甲的遗产。 【法律问题】 (1)甲乙之间是否成立婚姻关系?戊己之间是否成立婚姻关系? (2)戊己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如何分割? (3)甲的遗产范围有哪些?如何分割? 【问题简析】 (1)甲乙同居时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婚姻关系。戊己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双方依法成立婚姻关系。 (2)戊己之间依法成立婚姻关系进而确立夫妻关系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以及共同收入均系夫妻共同共同财产。具体到本案来讲,包括同居前甲乙二位老人为戊己购买的房屋、戊继承的甲的遗产份额以及银行应当返还的预约合同定金一万元。 (3)甲的遗产系指其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包括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两部分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首先依法予以分割。 2003年丙先于被继承人甲去世,其应当依法继承的份额应当由丙的晚辈直系卑亲属依法代位继承。2006年丁晚于被继承人甲去世,其依法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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