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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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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伤害案(重伤)成功辩护获得缓刑判决
更新时间:2013-12-24

张淑霞律师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经过

被告人李某于2012622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东区回迁房XXX工地生活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角壁纸刀将被害人面部、颈部等多处划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报经检察院批捕,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检察院便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后被告人李某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辩认笔录、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观点:

一、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二、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李某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

四、被告人李某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多达十几万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李某表示谅解,不予追究李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同时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供了赔偿协议及存款凭单。

法庭查明事实及审理意见:

关于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李某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对辩护人的辨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综合本案分析:

由于被告人被逮捕时伤情为轻伤,公安机关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在做正出式鉴定时确定伤情为重伤,检察院便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本案律师经过多次与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在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达成了谅解书,以及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为被告人在本次刑事案件中获得了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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