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淑霞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103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4-01-05

案情回顾:

2012111015时许,被告人余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了解到倒卖假车牌可以挣一些小钱,便联系了卖家,由于转手卖出的过程中,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当代商城东南侧路边,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为相某提供9个机动车号牌及9个行驶证时被海淀区民警抓获。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现已起获扣押,经鉴定均系伪造。

20132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观点:

被告人余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较好,学校愿意接收其继续读书,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犯罪嫌疑人余某本次的犯罪动机主要因为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本次行为的目的主要是想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挣些钱,补贴家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但对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认识不足,余某渴望挣钱又缺乏正当手段、为人处世缺少理性判断、缺乏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了解是其此次犯罪的主要原因。经过法庭教育,余某表示要吸取教训,今后要提高法律意识,不再违法犯罪。

法院判决结果:

经海淀法院审理认为,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现无证据证明余某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余某实施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且涉案9个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并非国家机关证件,不属于伪造或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指控机动车号牌构成犯罪事实,存在错误,但可作为量刑事实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余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余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综合本案分析:

由于余某缺乏对法律的认识,利用上网机会了解到在网上购买车牌可以赚取一定的费用,便利用闲暇之余从58同城上购得9个机动车号牌及9个行驶证给相某提供,但赚取的的利益却只有一百元,说到底,还是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缺乏对法律的认识造成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