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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达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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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妨害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不适用逮捕强 制措施的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13-12-17


关于涉嫌妨害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不适用逮捕强 制措施的辩护意见


程达群律师发布于 2013年07月15日 10时07分

经过会见涉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听取公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意见,我们认为张某不具备必须逮捕的条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合法合理的。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黄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解答法律咨询,为其代理申诉、控告,代为取保候审。

经过会见涉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听取公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意见,我们认为张某不具备必须逮捕的条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合法合理的。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张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项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若对张某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必将发生社会危害事件。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适用非羁押方式并非不当。

二、张某并未参与寻衅滋事违法活动。具体的说,案发当天是某娱乐会所的老板因为包厢内有人打架(该包厢系张某联系,因为张某认识该会所老板,能得到优惠)叫张某前去调解。张某叫了一个人同去,当该人另外叫了四个人张某并不知晓。另,该人在回来的路上跟其他的人产生矛盾发生斗殴非张某所能预料,他本人也并未参与。因此,就寻衅滋事一案来说,张某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即本案两位消费者受伤,跟张某是无关的。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张某是无罪的。

三、张某在本案案发前是没有犯罪记录的,表现良好。其在生活工作场所与人为善、热心助人,且其系军人出身,没有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从法律层面和事实层面上来讲,此案跟张某都是毫无关系的。因此,司法部门根本没有必要将其羁押。为维护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部门理当对其予以释放。

四、案发后,张某亲属积极联系会所老板,并积极促成对被害人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目前两被害人已经获得了赔偿,表示对此案不再追究。

综上,本案对你张某进行刑事拘留已经偏离了法治精神,现在对其提起逮捕申请更是与法律相悖、与事实不符。本律师协助张某亲属已经向公安机关为张某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今特向贵院提出对其不捕的辩护意见。

以上意见,如有合理之处,请贵检察院予以接受。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程达群律师

2013年7月8日

附:1、赔偿协议书一份

2、收条一份

3、证明一份



说明: 本案在黄山律师 程达群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没有批准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张某于是被取保候审,获得了人身自由。这是黄山律师程达群律师今年以来第三起为被告人取保候审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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