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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军律师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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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钱六年艰辛路 律师助终领血汗钱
更新时间:2013-12-05

案情简介

20073月,福建省福安市农民工钟某受包工头黄某、吴某雇用来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公路改建工程做工。由于做工工钱久拖未领,在钟某的一再要求下包工头黄某分别于2007123日及201028日出具工资欠条两份,共拖欠工资款为26420元。201041日起钟某又重新回到**公路开工直到201118日工程完工,原告在此段期间做工174天,当时约定做工每日工钱为100元。工程完工后钟某多次催讨工钱均未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钟某踏上了漫漫维权之路。钟某找过x公路改建工程建设业主x县**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被告知建设业主该付的工程款和不该付的钱已经全额、超额支付了,不存在拖欠问题,应去找包工头要钱;找过承建公司s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知承建公司仅仅作为名义上承建人,并不参与实际施工,可以负责协调,但时隔多年仍无消息;找过包工头黄某,黄某推脱工程很早以前就转手给吴某做了,没有领过工程款,钟某应去向吴某要钱;找过包工头吴某,吴某指出工资欠条是黄某出具应向其要钱,且尚有一笔工程款由建设业主暂扣未领。钟某也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虽经受理但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处理而撤回投诉。在多方维权无门的情况下,钟某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并办理委托手续。

范律师在接待农民工钟某并了解案件情况之初,本案属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钱事件,但由于钟某能够提供的证据除了两份工资欠条及口述情况外再无其他。根据当时现有证据材料起诉包工头黄某是可行的,但存在问题有二:一、黄某远在外省,起诉胜诉后也未必能够拿到钱;二、仅仅能够依据黄某出具的工资欠条起诉,其他未结算出具工资欠条的工钱尚无证据支持。而本案如果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同样存在问题,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难以立案受理。

范律师认真分析了本案情况后并充分思考后,办理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寻找证据、补强证据:一是调取x公路改建工程建设业主、承建单位与建设工程存在关系的证据;二是调取包工头吴某属另一实际施工人并与钟某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因此办理本案应套用雇佣关系,起诉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确定办案思路以后,范律师就到工程建设业主x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所在地xx镇人民政府了解情况、调查取证。在与分管领导密切交谈、深入了解情况后,范律师在分管领导支持下调取了《协议书》、《劳动协议书》、《民事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协议书》阐述内容为另一农民工陈某向法院起诉追讨工钱,包工头吴某、工程建设业主与陈某协商后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先向陈某支付50%拖欠工钱,其余50%等到工程验收全额领取工程款后再行支付,陈某撤回起诉。《劳动协议书》则是包工头吴某与农民工钟某所签,直接证明了双方的劳务关系。《民事授权委托书》则证明了包工头黄某、吴某共同雇用钟某的事实。范律师对调取到该三份证据认真分析,注意到《协议书》里阐述到的“陈某在签订协议后撤回XXX号案件”,该XXX号案件里可能就有我们所需要的证据材料。范律师顺藤摸瓜,去到法院档案室查阅归档案卷,调取了建设工程招投标书、工程款领款凭证等证据,终于解决了办理该案关键问题——确保证据充分。

范律师在调取到案卷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整理了起诉状并于201341日向法院起诉。诉状将包工头黄某、吴某、工程承建单位x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业主xx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列为共同被告,追索工资款叁万柒仟余元。法院送达诉状副本、传票后,安排本案在424日开庭。包工头吴某随后电话联系了范律师表明有庭外和解的意愿,并要求与钟某碰面一起结算账目,同意支付工钱。

案件到此范律师看到了本案胜利的曙光,只要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那么钟某不仅能够快捷领取到被拖欠多年的工钱,还能够较节约司法资源,那么如何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是律师所关心的。在范律师的协调之下,钟某和吴某带着各自账本来到了律师办公室,双方对全部账目进行了结算,钟某被拖欠工钱款为叁万柒仟余元(包括另一包工头出具工资欠条的26000余元),经过范律师历经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向钟某一次性支付全部工钱款35000元,钟某撤回起诉。钟某历经六年的讨薪艰辛路,在范律师的帮助下终于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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