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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卖淫案辩护为轻罪
更新时间:2013-12-04

【经典刑事案例】(二)

邓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成功辩护为轻罪介绍卖淫一案

【关键词】扫黄打非 组织卖淫 介绍卖淫

【核心提示】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邓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构成重罪组织卖淫罪,还是构成轻罪介绍卖淫罪。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变更刑拘及逮捕的罪名,以轻罪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成功避免被告人可能面临的五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笔者按】

本案是由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案发的时间是20107月,因北京“天上人间”引发的打击卖淫嫖娼专项行动正在全国开展。案发之时被多家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面对媒体的关注,公安部的督办,作为辩护律师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但美国有一句非常有名的律师格言:当法律对你方有利,则敲响法律;当事实对你有利,则敲响事实; 如果法律与事实均对你不利,就敲响桌子。这句格言说的是:律师不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律师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依靠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去赢得当事人的赞誉。

【案情简述】

2010年7月28,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移交贾某等三名未成年少女被强迫卖淫案。根据贾某提供的线索,2010年7月29,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某居民小区将犯罪嫌疑人龙某某、邓某、李某某、蒋某、杨某挡获,并从现场搜出大量黄色小卡片及记录卖淫嫖娼次数的笔记本三本龙某某、邓某、杨某供述:他们长期招募未成年少年,在成都市的酒店附近大量散发黄色招嫖卡片,等顾客打电话来找小姐时,就联系带小姐的人安排卖淫女到酒店卖淫,从中获利。2010年7月30,邓某被成都市武侯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后于2010年9月4以组织卖淫罪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思路】

方利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尤其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法律意见书,全面阐述辩护人意见。

1.嫌疑人邓某的行为仅是印制黄色招嫖卡片,雇佣未成年少年散发,接到嫖客电话后,再将嫖客要求及信息转告发放小姐的人,由发放小姐的人安排小姐到嫖客住地卖淫。

2.嫌疑人邓某的行为不属于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即不属于组织卖淫的行为。

3.嫌疑人邓某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起到的是引见、撮合的作用,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关于介绍卖淫罪的规定。

【审判结果】

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变更刑拘及逮捕适用的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以轻罪介绍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616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案号:(2011)武侯刑初字第542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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