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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凯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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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抵押权人能否主张抵押物因价值贬损所获得的保险金】
更新时间:2013-12-01


【案情】

赵某因个人购房向钱某借款18万元,钱某要求赵某将其使用了一年的迈腾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赵某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万元。因车受损而获得的保险金,钱某向赵某主张,要求赵某用保险金来偿还部分借款。赵某不答应,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分析】

依照《担保法》第51条以及《物权法》第193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限内如果因为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毁损、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物的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因此,在本案中,赵某提供的抵押物因车辆相撞,造成抵押物贬损,钱某有权要求赵某提供的新的担保物或者提供担保人。如果赵某不恢复抵押物的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钱某有权要求赵某提前清偿债务。

另依《担保法》第58条及《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抵押物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款、保险金等,也属于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就其金额进行提存或者提前清偿。

综上所述,钱某的主张是有法有据,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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