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2-4月,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多次购买委托人张某的大理石,拖欠货款19225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给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大意:欠条 今欠张某现金19225元。 刘某 年月日。经多次催要,该公司一直不予支付,引起诉讼。案情分析:
本案有欠条,标明数额,欠款的事实没问题。但是到底是谁欠款就不好说。单从欠条上看,是刘某本人欠款,可能是民间借贷;但是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需要到刘某户籍地,外地起诉,诸多不便。如果是以正常的买卖合同欠款为由起诉,仅仅是这一张欠条,在济南本地起诉,立案时会很难,涉及管辖的问题。双方有没有合同,没有什么销货单等等。但幸运的是,之前的款项,都是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通过网银打到张某个人账号,经打印银行交易明细,清楚的显示款项来源是该公司,用途是“货款”,有了这个初步证据,立案就没问题了。同时本案也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的银行存款。通过这个案件,提醒我们,在打欠条时一定要注意内容,款项用途一定要符合实际情况,以免将来起诉时因证据不足,另费周折。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该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9225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
法律依据:
合同法、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