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某某盗窃案解析
陈锦春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08人
浙江-衢州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基本案情] 自200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先后窜至龙游县溪口镇、社阳乡、湖镇镇等地入户盗窃作案五起,窃得现金、金器等财物共计价值395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窜至龙游县溪口镇扁石村眠犬形自然村蓝志生家,溜门入室,窃得现金200元。 2、同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龙游县溪口镇扁石村新溪路20号姚月云家,爬窗入室,窃得现金2300元。 3、同年10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龙游县社阳乡凤溪村溪东自然村夏雄英家,爬窗入室,窃得金耳环一副。当晚,被告人陈某将窃得的金耳环销赃至龙游县龙洲街道柴大巷19号新华园金店,得赃款220元。 4、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窜至龙游县湖镇镇下库村高山自然村姜志勤家,爬窗入室,窃得现金140元。 5、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陈某窜至龙游县湖镇镇下库村高山自然村钱雪芬家,爬窗入室,窃得价值741元的金戒指一枚,价值352元的金耳钉一副。当日下午,被告人将窃得的金戒指、金耳钉销赃至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东门金店,得赃款400元。 2009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所得赃款已被全部挥霍。案发后,被盗的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副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钱雪芬。 [审判阶段辩护意见] 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龙游县人民法院的指定和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今天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们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2、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从轻处罚; 3、案发后损坏的财物,被告人亲属已帮助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作赔偿,具悔罪表现; 4、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又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员,在今天的庭审现场,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陈某某还长着一张充满稚气的脸,属于涉世未深的毛小伙,在他这个年龄段有一些过急言行本辩护人认为是符合性格特征。虽然他犯了罪,但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们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被告人身上,让他一方面能接受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鉴于此,本辩护人郑重请求人民法院能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陈锦春 2010年4月6日 [判决结果] 辩护意见均被采纳,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拘役六个月缓一年,罚金1000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王洁涌诈骗案解析
0人浏览
李明亮诉吉水南、邱静岳、钟浩荣买卖合同纠纷案解析
0人浏览
毛伟寻衅滋事案解析
0人浏览
陈某诉刘某、叶某房屋买卖合同案解析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