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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晓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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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伤害造成工伤是否可以“双赔”?
更新时间:2013-11-15

案情:

2013年11月5日,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案件。死者黄某系九龙坡区中梁山某副食经营部的职工,外出工作时发生车祸死亡, 2013年10月23日,经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死者近亲属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赔偿771469.23元。2013年9月26日,死者近亲属就工伤待遇申请劳动仲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过审理,最终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死者近亲属全部工伤待遇758511.6元。至此,因黄某死亡共赔偿1529980.83元。

法律规定:

所谓“双赔” 原则,是指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劳动者既可获得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同时又可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赔偿的赔偿方式。
  以往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相关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仲裁局或者法院仅能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渝高法发﹝2005)16号),按 “补差”原则进行处理。《意见》中载明“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即通常所说的“补差”原则。
  2013年4月1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2013年8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是否既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答》(渝高法发﹝2013)7号),以上两个文件均认为“双赔”原则更符合《社会保险法》的法律精神,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均会“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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