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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晓宁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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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申请工伤的后果
更新时间:2013-11-21

案情:2004年6月,修理公司职工杨某修理时被铁屑溅如左眼未就医,2006年10月眼疾发作后就诊并手术,12月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修理公司被认定认为工伤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裁定驳回,2007年4月杨某申请工伤认定,被认为超过申请期限不予受理。

本案争议焦点:1、工伤申请时限起算点如何认定;2、工伤申请是否适用1年时效,就以上两个问题,下面本律师会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工伤申请时限起算点如何认定

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在事故与事故引发的伤害不同时发生的特殊情况下,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权利,并不影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效率,亦不会妨害劳动保障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故对《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该做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解释,即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起算点不能仅限于事故发生之日,还应该包括事故引发的伤害发生之日。

二、杨某申请认定工伤未超过法定1年的时效期间

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亦疏于《民法通则》这一民事基本法律规定的公民民事权利受到伤害的情形,工伤职工请求赔偿的,应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结合上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起诉点时,亦应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即应该从杨某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故杨某申请工伤认定未超过法定1年的时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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