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李岩峰律师
河北-沧州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0-04-30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接受被害人刘x、刘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查阅了本案全部诉讼材料,认真听取了被害人的陈述,尤其是经过法庭庭审调查,使我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刘xx强奸(未遂)事实清楚。 被告人刘xx作为一名精神正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采取爬墙、砸玻璃、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等手段,欲对二被害人实施强奸,其事实是清楚的。虽然被告庭审中翻供强调,其进入被害人睡觉的房间,是出于欲对被害人父亲进行报复,但其说法是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庭审中证实,被害人的父亲一直在天津打工,事发时未在家,被告人作为被害人同村居住较近的邻居,对其欲侵犯的对象——被害人的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并未回家的事实,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其判断错误是明显不符合情理的。庭审中的证据是充分的,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展示的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书等,充分证明了被告人刘洪军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当给予严惩。 二、被告人庭审中多处翻供,避重就轻,认罪态度恶劣。 法庭庭审调查表明,刘xx多次翻供,对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已承认的事实公然进行了否认,且其供述明显不符合情理。例如,当本代理人问其进入被害人睡觉的房间与被害人打斗时双方是何种体位和位置时,被告人答,都是站着,被害人在炕上,被告人在炕下。而本案法医鉴定书却充分证明,二被害人的致伤部位却在脸上。试想,这样的位置和相互的体位,被告作为如此矮小的身材,是绝对不可能对被害人的脸部造成伤害的,被告人显然是在说谎。这一切足以说明,被告人是明显在避重就轻,极力为自己开脱,根本对自己所犯罪行无任何悔罪的表现,其主观恶性程度较深,应依法对其从重处惩。 三、本案侦查阶段相关程序上的疏漏不影响被告人强奸罪的定性。 诚然,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对被害人调查的地点的记载和被害人当庭陈述的地点不相一致。不可否认这是公安办案人员的工作疏漏所致。但这不应影响被告人强奸罪的成立。因为二被害人对本案基本事实的陈述始终是一致的、且二被害人对事实的陈述是相互吻合的,尤其是二被害人在法庭上对事实的陈述和侦查阶段的陈述亦是一致的。故完全能够证实被告人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客观事实。所以,公安办案承办人员有关对被害人调查地点的记载与被害人当庭陈述不一致,不应影响公诉机关对被告罪行的定性。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李岩峰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