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10岁小朋友珠珠臀部肿胀,和妈妈到A医院看病,医院说得做手术。珠珠从手术台下来病情没见好转,转入B医院继续治疗,确诊为“软组织肉瘤”,发展成恶性肿瘤,且重度贫血。B医院告知家属,已经失去做手术的意义。珠珠10岁的小生命就此终结。
一审判决:被告A医院和B医院各承担50%的责任。
二审上诉:
原审被告A医院不服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A医院已经对珠珠进行了适当的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症治疗,没有任何医疗过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珠珠母亲代理人韩祎律师答辩认为:1、上诉人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正确;2、珠珠是否患有结核,上诉人诊断是不排除外结核,而在A医院住院期间,上诉人未对患者进行细菌学和细胞学的检查,经人民医院细胞学(病理)检查,可以证明珠珠没有结核病,上诉人对患者的诊断存在误诊,原判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由上诉人A医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