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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未成年人故意伤害
更新时间:2013-10-29

小议未成年人故意伤害




【案情】

被告人杨某和被害人孙某系鹤山区某中学同班同学。2012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孙某在上晚自习时因开玩笑产生矛盾,下课后孙某与杨某在宿舍言语不和进而互殴,殴斗中杨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孙某腹部捅伤。事发后,杨某将孙某带到诊所进行包扎,后和其家属将孙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了5000余元医疗费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腹部损伤属于重伤。

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孙某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34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孙某及其家属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及鉴定结论、到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审判】

鹤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鹤山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没有注重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法制观念,遇到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被告人杨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及其家属积极救治被害人,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他人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评析】

就本案来讲,案件起诉到法院,出于对少审案件的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是“庭前三见面”,了解被告人情况。在庭前准备中与被告人见面,了解其基本情况,与被告人的家长见面,了解其家庭情况,与被告人的老师、同学和邻居见面,了解其在学校及社会上的表现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被告人杨某系初三学生,学习成绩较好,但因为法制观念淡薄,又年轻气盛,在和同学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一时冲动,致人重伤,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是采用“圆桌式”审判方式。鹤山区人民法院刑庭改法台式审理为圆桌式审理,使审判方式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改变庭审布局,缓和庭审氛围,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恐惧、抵触、自卑心理,在形式和气氛上照顾到未成年人的特点。这样做减轻了未成年人罪犯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能更好地如实承认犯罪事实,增强了审判效果。

三是充分发挥庭审教育功能。庭审采用缓和的庭审气氛,查清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原因及少年被告人的一些模糊认识,有针对性的教育、批评被告人,清除其模糊认识,纠正家长的一些错误思想,使庭审成为一场生动、感人的法制教育课,以取得良好效果。被告人杨某在法庭教育后,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万分悔恨,并保证今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会好好学习,回报父母,回报社会。杨某的父母也表示今后会注意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学生,好孩子。

四是注重案件的调解。本案发生在两个同班同学之间,都是未成年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关键,调解就是主要方法之一。经过法院努力,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最终握手言和,矛盾得到化解,为被告人、被害人重回校园打好基础。

五是注重适用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有利于未成年人免受监狱等羁押环境的被不良影响,有利于其快速回归社会和校园,本案件调解后,依法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六是宣判时答疑解疑。不是简单地告知结果,而是结合案情讲法律、讲政策,结合庭审时查清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犯罪心理、心路历程,认真剖析其犯罪原因,分析其犯罪行为对人生、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并以其同龄人的先进事迹对其进行正面教育,使其不致因该次犯罪而心灵扭曲、自暴自弃,使其重塑心灵、重树信心,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七是实行“庭后三落实”。定期回访考察和落实失足少年的改造情况,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和落实司法建议。对复工复学需要帮助的失足少年及时落实和提供帮助。本案被告人杨某释放后,需要参加初三会考,因关押期间未到校上课,受到影响,为不影响其今后的学习,法院和学校联系,让其尽快复学,按时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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