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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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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分析意见
更新时间:2014-04-23

量刑分析意见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4笔诈骗款项,总计598400元,但第一笔不属于诈骗,法院应人认定3笔诈骗,总计598400-200000=398400元。其中《起诉书》第4笔诈骗中,55000元正在案发前向被害人支付,应除去,即诈骗数额最终为343400元。

1、量刑范围:诈骗数额已超过5万元,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处罚;

2、量刑起点:一般从36个月开始计算;

3、增加的刑罚量:

每超过2000元增加1个月刑期,则超过的诈骗金额为:343400-50000=293400元;换算成刑罚另为293400÷2000=146.7月,即143.7÷12=12.225(约为12年);

4、确定基准刑:3年半+12=156个月;

5、调节基准刑:

当庭自愿认罪减基准刑的10%以下;

如实供述减基准刑的20%以下;

全部或部分退赃减基准刑的30%以下;

6、确定宣告刑:

15.5-15.5×(10%+20%+30%=15.5-9.3=6.2

其中,审判人员还有10%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促使其向被告人从轻使用,则最终宣告刑会为:15.5-15.5×(10%+20%+30%+10%=4.6年,但考虑到被告系多次诈骗,且非法使用,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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