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0年李女士与杜先生通过朋友认识,后双方同意处对象,并一起同居,在同居期间,李女士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从杜先生处骗走人民币14万余元,后双方意见不合分手,分手后李女士到其他城市发展,杜先生按李女士给的地址查看所谓的店铺时发现根本没有这个地址,其后杜先生到派出所报案,民警核查后,到外地将李女士带回,经公安侦查后,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起诉至法院。
本案解说:在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前,依相关法律规定,诈骗10万元以上,应当处以刑罚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开庭审理时,最高院出台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适用新的法律规定,最终判处李女士有期4年。
判决结果:李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女士未上诉,所骗钱款已被李女士挥霍,未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