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杨会荣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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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0-04-23
尊敬的仲裁员: 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应得到仲裁庭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一个月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二、申请人要求按照“18号文件”精神享受提高工资待遇的要求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武汉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8号文件)在第四部分中谈到社区工作者待遇全面落实时讲到“中心城区从2008年8月1日起,提高了社区工作者待遇,并为社区工作者办理了‘五险’。目前,中心城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正职1200元/月、副职1100元/月、社区居委会委员1000元/月,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社区居委会委员的标准执行。东西湖区社区工作者的待遇按照中心城区的标准落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文件精神落实自己的工资待遇问题。 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安排年休假所应支付的工资报酬是合理合法的。 申请人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申请人以社保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申请人所谓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的说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被申请必须按《劳动合同法》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但自2007年7月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用,无奈申请人自己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交齐全,现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将这些费用返还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解除与其存在的劳动关系并提出了相关的赔偿要求是合理合法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杨会荣 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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