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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荣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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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纠纷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0-04-20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依法应当认定的事实 原告张某系被告张某某的妹妹,座落于本市XX区XX村6-11号3楼3号房屋系被告武汉市某某公司直管公房,原由原告张某和被告张某某的父亲承租,一家人同住该房。后原、被告之父根据政策又承租了XX区XX村98号7楼3号房屋。八十年代因房租报销问题,该两处房屋承租人均变更为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结婚后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户籍亦登记在诉争房屋处,后户籍又迁移至XX区XX村98号7楼3号的房屋内。被告张某某的父母分别于1990年X月、2008年X月去世。1995年12月该诉争房屋的租约载明承租人系被告张某某,同户籍共同居住人登记为陈某(原、被告之母)和原告张某。自1995年起,诉争房屋一直由原告一家及原、被告之母陈某居住,住房租约一直由原告持有,房租一直由原告一家交纳,期间房屋拆迁增加面积所交的费用以及水、电改装的费用亦由原告一家交纳。2008年5月,被告张某某以95年租约遗失为由,向第二被告申请补发《住房租约》。第二被告于2008年8月X日向被告张某某补发了《住房租约》(以下称08年租约),该租约中没有将在该诉争房屋内居住多年的共同居住人登记在相关栏目中。以上事实通过庭审调查及依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二、第二被告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 被告张某某在明知95年租约未遗失的情况下,隐瞒事实,采取欺骗的手段,向第二被告申请补发《住房租约》,而第二被告对该行为所涉及的最主要的利益相关人的身份情况没有做到严格审查义务,表现在以下方面: (1)没有进行全面审查。这表现在,既要进行形式审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所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当事人是否系本人,而且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申请书和申请报告所载内容是否属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而本案中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张某某提供的补发《住房租约》的申请材料,只作了形式上的审查,而没有作实质的审查。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共同居住权人的权利。 (2)没有进行当面审查。核对当事人身份证件,确认签名人即为权利人,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本案中的第二被告在第一被告张某某向其申请补发08年租约时,没有依照档案中记载的情况向原告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也未依照档案中的记载将原告登录在08年租约的相关栏目内。非法地剥夺了原告作为共同居住权人的资格。 三,公房承租是政府为解决城市无房居民而设立,其具有政策性 带有福利性质。公房承租尽管是以个以名义签订租约,但公房不仅仅是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同时也保护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本案中的被告张某某根据政策不可能同时承租两套公房,正是因为其家庭成员较多的缘故其父亲才能承租两套公房。原告张某作为被告张某某的妹妹,是以张某某为代表的大家庭中的成员之一,其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所承租公房共同居住的权利。而本案中的第二被告作为授权代表国家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的机构,应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有关公房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职责,而不是随意而为。 综上所述,被告张某某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要求补发《住房租约》,第二被告未尽依法审查的职责,导致原告的共同居住权被非法剥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恳请合议庭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XX区XX村6号3楼3号房屋有居住权。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 杨会荣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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