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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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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之双重赔偿
更新时间:2013-10-22

案情介绍:

2010年,在安徽合肥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驾驶的奔驰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9级伤残,另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认定为10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刘*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随后王先生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因公司未给王先生购买工伤保险,遭到了拒绝,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认为,王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是交通事故已经得到了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关键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被第三方侵权,是否可以要求侵权和工伤保险的双重赔偿。我们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的“双份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利保护。用人单位、第三人均不得以受害人已经得到其他赔偿而拒绝履行己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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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本案损失中,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属于直接费用,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部分,应列于本次诉讼应赔偿的损失当中。因此判决公司赔偿王先生工伤赔偿金合计83286.19元。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川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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