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3月朱某在合肥市北京路的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被蔡某驾驶的轿车撞伤左脚,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明,认定蔡某负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此外,蔡某系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员工,且肇事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朱洪亮律师作为伤者朱某的代理律师,协助伤者朱某将肇事司机蔡某与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朱洪亮律师在认真分析案情经过之后,不仅找到肇事司机所属公司要求进行赔偿,而且查明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一并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拿出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外还出具了《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综合判断事故的结果与责任认定。
审判结果:
经审理,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所属的公司对伤者朱某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也依法对朱某进行医疗费与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