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浙江省启动了城建项目,某处一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经查实确认产权人为李先生,待房屋征收相关部门与李先生核实后,给予了相应拆迁补偿。而事后王先生出现,称该房屋已于1993年李先生已经卖给王先生,后期王先生举家迁居美国,也未完成过户手续。其户口已注销,原因为变更国籍,且当时未留联系方式。征收拆迁时,王先生回国,索要拆迁补偿款。但李先生认为房产证上署名是自己,所以补偿款应属于自己。于是王先生聘请京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并代理此案。
拆迁律师指出此属于由于历史变革等原因,产权人无法确定或是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并实施之后,针对此种情况该条例明确规定,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告。并且李先生与王先生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李先生应当协助补办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构成违约。在京华律师据理力争之下。李先生同意把补办房屋过户手续,把补偿款给予王先生。
【律师点评】
其中重点关注两个问题:第一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都是违法的。第二作出的拆迁补偿决定要依法经过公告、送达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根据王先生提供的买卖合同确定此房已经卖给王先生,只是没有补办过户手续。所以应该先补办手续,再把补偿款给予王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