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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丹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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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3-10-04
提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珠海XX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水湾头松花苑1**号,联系电话
执行人:XX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佳丽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0X)汉经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11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860元。
2、本案执行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人合同纠纷一案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汉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01118日作出(200X)汉经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17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860元。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江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申请人亦提请江汉法院查封了被申请人相应房产。申请人多次就执行事宜催促江汉法院,但至今仍执行未果。
截止201394日止,申请人提请执行申请已超过12年,申请人本利合计已达300多万元,这还不包括案件受理费15860元有及执行费等。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执行申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XX热交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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