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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宏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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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胜诉
更新时间:2013-09-24

案情简介1993年,广州某集团公司与黄某某等人签订《合约》,约定黄某某等人以广州某集团公司名义统一向国土局申办国土证,相关地块由黄某某等人开发使用,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黄某某等人支付了相关款项;1998年,国土部门核发了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但相关地块一直没有开发,国土部门于2006年做出《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黄某某等人向惠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广州某集团公司间的《合约》,并要求广州某集团公司返还购地款及利息。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集团公司向黄某某等人返还购地款及利息合计约700万元;广州某集团公司向惠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工作: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合约》的性质和广州某集团公司是否负有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对方名下的义务。代理律师在二审审理中指出,案涉《合约》是在国家不允许个人购买综合开发建设用地的背景下签订的。同时从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发证时间远在《合约》签订后入手,指出《合约》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特征,广州某集团公司根据《合约》没有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对方名下的合同义务,土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被政府收回的责任应由对方承担。

判决结果:惠州市中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广州某集团公司与黄某某等达成和解,仅支付对方7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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