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林某甲、林某夫妻租赁佛山市南海区某出租屋作为加工假冒“NOKIA”注册商标的电池加工场,在该加工场包装假冒的“NOKIA”电池。2012年1月,林某甲接受彭某的委托在该加工场加工一批假冒的“NOKIA”电池。
2012年2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质监局会同公安人员对该加工场进行检查,查获标有“NOKIA”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电池包装物53500个、高速自动吸塑包装封口机等作案工具以及已经加工好的标有“NOKIA”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电池27400个。经诺基亚公司鉴定,该批物品均为假冒“NOKIA”注册商标之产品。经某物价鉴定部门鉴定,该批被侵权的“NOKIA”手机电池正牌正品市场价值人民币5,245,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甲、林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非法经营数额高达5,245,200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林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法庭审理过程中,本律师针对物价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指出物价鉴定报告存在不合理不准确等问题;另外,针对林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家庭子女需要照顾等事实情况,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并主张对被告人林某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