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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者被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13-09-13

案情简介:2012年,某单位员工李某在履行清雪工作,将清雪车停在路边,一位老人从车前横过,恰李某清完雪后开车往前走,车从老人身上压过,老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在开车过程中对本次事故完全知情,随后李某将车开回单位,中午吃饭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讨论李某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时,交警部门与家属意见相矛盾,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亡老人承担次要责任。家属认为李某属于肇事逃逸,所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上级机关核实,李某当时所坐的位置处于本次事故的一个死角,在驾驶位置无法发现横过车辆的老人,对本次事故李某不知情,因此复议决定,李某不构成肇事逃逸。

判决结果:经律师与被害者家属沟通,因李某当时正在履行工作,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所属单位负责,民事赔偿主体应当是单位,刑事责任由李某承担。经多方工作,最终单位、李某、被害者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当庭求情,李某被判决缓刑。

法律依据: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量刑标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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