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程林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2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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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谨慎义务 新生儿死亡 医方有主责
更新时间:2010-03-19
事实经过:王瑞雪,女,48天,因咳嗽于07年11月4日入住被告医院。入院给予静滴抗生素等治疗。诊断为支气管肺炎.11月5日四时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行为和患儿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王瑞雪因咳嗽入住被告医院,患儿为G1P1孕35周(脐带绕颈),出生时有HIE、新生儿肺炎等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15天,入院三天前出现咳嗽,按常规应当充分了解患儿的病史,对患儿的病情做详细的了解。医方在此过程中未能对患儿及时对症处理,提高护理级别,加强监护。致使患儿失去最佳治疗机会。 患儿死于支气管肺炎,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研究所尸检报告结论为:患儿存在支气管肺炎、急性脑水肿、肺灶性出血、肾小管上皮弥漫性水肿,死因为支气管肺炎。 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行为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作出鉴定结论。该结论也认为被告医疗行为存有过错且在患儿死亡结果中为主要因素。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二、 原告的诉请合法应予支持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其死亡赔偿金为上年度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其应当承担的责任80%;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超过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上限,丧葬费也是严格按照该指导意见提出的。因此原告的诉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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