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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忠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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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8-28

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诉陆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蔡某某。

被告陆某。

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陆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电信费111.91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96元。本院于2013年5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王X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登记使用移动电话线路(号码1306),但自2011年7月起未支付电信费,至2011年12月共欠费111.91元,并产生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96元。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电信费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陆某给付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111.91元;

二、被告陆某给付原告中国某某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电信费的违约金30.96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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