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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灵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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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0-03-15
申请书:银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月×日,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性别: 职务: 电话: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40234.80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资25%的补偿金10058.70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12084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70元及所欠差额工资25%的补偿金17.50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11年2月22日终止,其中2003年2月23日至2006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06年3月6日至今申请人担任现场调度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天工作12小时。 2005年8月15日至2006年3月5日申请人担任实验员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在申请人的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6日调换申请人工作岗位,转为现场调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总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不支付加班工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 月 日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 基于以上事实,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申请人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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