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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灵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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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拆迁被安置人的居住权补偿案
更新时间:2017-12-11

案情简介:

小丛与父母及爷爷奶奶居住在西城区某公房内,公房的承租人是小丛的爷爷丛某。2004年,该房拆迁。被拆迁人为爷爷丛某,小丛及其父母均为被安置人口,拆迁公司安置爷爷丛某一套两居室。该两居室的产权人为爷爷丛某。

2015年爷爷及奶奶均去世。爷爷奶奶的子女将该两居室出售,取得售房款X万元。孙女小丛认为,爷爷奶奶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将房产出售,未征得小丛的同意,侵犯了小丛的居住权。于是,小丛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支付其损失50万元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作为房屋的被安置人,其对于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作为被安置人,由于涉案房屋被出售,原告对于涉案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鉴于作为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已死亡,作为承继其次财产的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补偿,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十八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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