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樊利军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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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0-03-14
上诉人XXXX(一审原告人),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洪湖乡人,现住柳林县人民市场纷华蛋糕店。 被上诉人XXXXXX(一审被告人),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人。 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柳林县人民法院(2009)柳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对被上诉人刑事部分从重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部分审理程序不合法,且对被上诉人量刑极轻。 1、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XXXX的犯罪起因,认定事实不清,且没有证据佐证。 XXXXXX是在被害人XXXX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将其砍伤,XXXX有书面证据陈海洋讯问笔录予以佐证。但一审法院只是听信被告人XXXXXX一面之词,并采纳了不应当作为证人的XXXXXX之妻吕仁英的证言,在没有任何其它证据证明的前提下,认定XXXXXX的犯罪起因是“因双方妻子拉顾客”。 众所周知,元旦之日下午6时,天气寒冷,天色很晚,街市上基本没有顾客,从何谈起拉顾客之因。法院不但没有证据,更不尊重生活常理,便确定犯罪起因,实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XXXXXX主观故意恶劣,手段残忍,一审法院量刑较轻,应当从重处罚。 XXXXXX在被害人XXXX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刀砍向被害人头部,因被害人用手阻挡才砍伤其右手,后又追赶继续欲砍,因被害人正当防卫,才避免了更大的悲剧。被害人虽然被鉴定为轻伤,但不能表明被害人犯罪主观恶意性低。被害人受伤以来,被告人家属未看望过一次,庭审时,被告人也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过欠意和悔恨,只是一味在狡辩。 其后一审判决描述的被告人家属交法院50000元赔偿金,与事实不符。庭审后,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未达成过任何调解意向,被告人家属也没有找过被害人表示欠意,或诚心赔偿之意。更没有任何人通知过被害人法院收到50000元赔偿金之事。在不存在调解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法院交50000元赔偿金为何之用?法院依何理由收取被告人家属50000元赔偿金?种种迹象表明,根本不存在交纳50000元这个事实。 从被告人犯罪故意恶劣程度,庭审表现及家属的不道德行为,表明XXXXXX主观故意恶劣,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更未收到过赔偿金。法院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3、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部分数额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XXXX误工费认定过低;残疾赔偿金应当依据开庭之日标准,即2008年山西省统计标准计算,为52476元;护理费标准过低,不符合山西省其它服务业标准,应为25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食宿费,其它必要支出应当依法支持,但一审法院既没有支持,也没有驳回,属于判决法定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被害人XXXX的伤害均由于被告人XXXXXX故意伤害所致,根据民法通则,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是不存在划分责任这一说法,应当由故意伤害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错误理由并曲解法律,做出如此明显错误之判决,应当改判。 4、一审程序部分不合法。 庭审时,作为证人的吕仁英从庭审开始至结束一直在庭审现场,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且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对被上诉人从重处罚,并赔偿上诉人一审主张费用111581元。 此致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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