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樊利军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7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代理意见
更新时间:2010-03-14
审判长: 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结合今日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根据该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原告剩余价款4万元。 1、2008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合同,工程总价款为12万元,其后被告为增强装饰效果根据该合同第5条第三项规定“在施工中增加工程项目的”时,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并又口头约定了追加2万元的工程量。前后两个合同行为完全系原告与被告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该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约定义务。 2、原告依据该合同及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了装饰任务,并且交付使用,原告作为承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规定,原告完全尽到了作为承揽人应尽的义务,交付了工作成果,定作人被告使用至今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足以证明原告完成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且主观上没有任何瑕疵,被告应当支付剩余的价款4万元。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规定“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为:余款按工程进度支付,……余款一次性付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但是,原告多次催要剩余价款,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属于恶意违约,主观恶性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原告剩余4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并有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予以支持,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恳请法院判决时,充分考虑代理人代理意见。作出一份经的起时间考验,历史考验,法律考验的判决。 代理人: 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 樊利军律师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