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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德健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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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1、机构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
更新时间:2013-08-11

基本案情:

因机构改革,计划委员会被划分为被上诉人计划局、地质矿产局以及物价局三个单位。上诉人与原计划委员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承建计划委员会的工程,计划委员会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计划委员会尚欠上诉人部分工程款。由于机构改革,计划委员会被划分为三个单位,上诉人只诉求划分后的三个单位之一被上诉人计划局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要点:

上诉人可否只诉求划分后的三个单位之一被上诉人计划局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

原机构被划分为三个单位,三个单位之中任一单位均应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

适用法律:

《合同法》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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