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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原告黄某诉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律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3-08-07

案情简要:原告黄某属于被告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发生伤害事故。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将被告诉之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雷飞飞律师受被告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此案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下面是本案的代理词。

原告黄某诉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环节,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以后,法院才能够受理。

根据原告诉请理由,原告是于201012月份应聘到被告处从事行吊工作的,于2011311日在行吊车间机下挂钩时被C型钩砸伤双腿而受伤。如果原告诉请属实,那么原告的伤害事故应属于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受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很显然,原告诉请伤害事故如果属实,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范畴,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必须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受理以后,法院才能够受理。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提交的《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处理,理由是:原告是以人身损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不是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不予受理的理由只是对人身损害不予以受理,并没有表面是对工伤事故不予以受理。

二、原告诉请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不足。

根据原告诉请理由及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得来的。事实上,如前一所述理由及引用的法律规定,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是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很显然,原告诉请赔偿项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外,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交其是否属于工伤、工伤伤残等级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证据,其向被告主张赔偿,明显证据不足。且,原告在行吊车间发生伤害事故,系因违规操作所致,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费用。

三、原告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被告积极主动的为原告承担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住院期及康复期8个月的工资。原告就医期间的交通工具全部是由被告提供。可以说,被告对原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雷飞飞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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