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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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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登记解除婚约返还彩礼
更新时间:2013-08-05

摘要:2010年正月,经媒人介绍,刘某与王某订婚。订婚时,刘某给付王某彩礼款60000元和金银首饰。2012年春节两人按照当地风俗办了酒席,,后因琐事争吵分手。2012年12月,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返还彩礼款80000元及其他物品。


【案情简述】

2010年正月,经媒人介绍,刘某与王某订婚。订婚时,刘某给付王某彩礼款60000元和金银首饰。2012年春节两人按照当地风俗办了酒席,,后因琐事争吵分手。2012年12月,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返还彩礼款80000元及其他物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王某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王某应当返还彩礼款。法院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对原告的彩礼返还义务酌情减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73000元和金银首饰。

【律师评论】

婚约虽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国家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涉及财产方面的问题,国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的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就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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