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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群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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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前后所欠货款应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3-07-31

梁某诉某有限公司、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梁某系某个体工商户业主,樊某系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在某限公司成立(2012年6月)之前,樊某和梁某进行业务往来,从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9月24日止,樊某、某有限公司累计向梁某提货人民币825604元,已付615000元,尚余人民币210604元未付。梁某多次和樊某协商,对方态度恶劣,于是委托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上述货款。

接受委托后,我们搜集、查阅材料,发现21万多的货款绝大部分是樊某欠的,只有几万是以某有限公司的名义欠的,涉及到两个主体,是分开起诉,还是起诉樊某或某有限公司支付21万多元的货款,还是起诉某有限公司、樊某连带支付上述款项。考虑到诉讼成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某有限公司及樊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者支付货款人民币210604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在起诉的同时,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一并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某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对方随即支付了上述货款,从起诉到梁某收到货款,前后只用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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