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系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2年9月,高某向仲裁庭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伤残评残费用446元,停工留薪阶段3个月工资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未放年假薪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各项合计88946元。
鉴于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高某恶意离职和诉讼,委托后,我们发现高某据以起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未生效,同时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其主张的入职日期存在很大的差别,以及其他一些瑕疵进行相应的法律应对。
最终,在我们的协助下,2013年中,高某和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向高某支付25000元了结双方的所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