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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妆照竟被印上“纸电视” 知名越剧演员肖像权被侵犯获赔偿
更新时间:2013-07-30
知名越剧演员的定妆照竟然被个体户印在了专门为死者准备的“纸电视”上,并将“纸电视”在淘宝网上销售,气愤难当的越剧演员将该个体户告上了法庭。近日,普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案件回放】 婷婷是上海越剧院的一位知名越剧演员、国家二级演员,一次,婷婷在浏览淘宝网站时,无意中发现有人以“保定市殉葬用品厂”的名义在网上销售纸质电视机,好奇的婷婷点开商品的图片,竟然发现自己为越剧演出所拍的定妆照被清晰地印在了纸电视上,图片旁边还注明“100只包邮300元,单价3元(最低100只起)”。婷婷顿时来了火气,自己的肖像莫名被使用不算,竟然还是被用在了丧葬用品上。为了固定证据,婷婷在公证处的见证下订购了部分侵权产品,并将整个过程做了公证。通过快递上的发货地址,婷婷委托律师去河北省保定市进行了调查,最终查明了实际侵权人系一家工艺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冯某。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婷婷将冯某告至普陀区法院。婷婷认为,冯某未经自己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并销售自己的肖像,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冯某将肖像用于制作丧葬用品,供买家进行火化,更是对自己肖像的恶意毁损和玷污,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2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被告冯某辩称自己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自己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而所销售的纸质电视机也是自己从当地市场上购买来的,购买时并不知道上面的图案是谁,也不知道当时的销售者与图片所有人是否有肖像权使用合同,而且销售这种纸质电视机的门店有很多家,也销售了很多年了,即使自己不在网上销售,原告被损害的事实也早就存在了。这些纸质电视机不是被告生产的,仅仅是放在网上销售,不可能知道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更不知道原告的身份,属于不可预见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登报道歉,同时根据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并综合考量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6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案说法】 问题一:被告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原告在淘宝网上所购的印有原告肖像的纸质电视机,该产品系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原告肖像,显然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认为其事先并不知晓所售产品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且市场上另存在他人销售本案侵权产品的辩称意见,并不能构成被告的免责事由。 问题二:应如何确定原告的具体损失?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52369元,包含律师代理费48000元及购买侵权产品支付的450元、公证费2500元、调查取证费1419元,其中律师费48000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余费用均系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合计4369元,法院一并予以支持。鉴于侵权产品系用于殡葬用途,原告提出其由此而遭受一定的精神损害主张合理,被告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而原告主张的金额1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酌情判定为1万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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